安乡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07 14:09|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安乡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安乡县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共享空间、共享服务、拥有专业的孵化管理人员以及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综合专业化服务,同时也为创业企业节约运行成本,降低创业风险,提供发展的平台,进一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从而引导和带动自主创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入驻的企业。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孵化基地以扶持全民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适合在楼宇内经营的项目为主体,搭建集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四条 孵化基地服务功能:

1、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场地和初创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有关证照。

(3)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服务。

(4)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5)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企业享受政府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6)搭建创业基地信息网络平台,提供技术和产业信息。

(7)开展免费创业指导、SYIB创业培训、企业管理业务等培训,开展专家咨询服务,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

2、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合作交流及会展活动,开展与发达地区间的参观、考察、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3、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入驻孵化基地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两年内享受全额房租补贴,“零房租”入驻。

(二)业务代理:由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帮助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办企业事务代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申报、人事代理、劳动保险、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指导服务:享受免费的市场预测、经营指导、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市场策划等专家指导咨询服务,以及提供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投资服务。

(四)业务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各类孵化对象,实行免费创业培训与指导。

  (五)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当地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税费减免:凡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创业孵化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税费减免政策。

  (七)社保补贴:对孵化基地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八)“五补一奖励”扶持:对符合《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0〕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五补一奖励”扶持政策。

第五章 入驻条件

第六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创业业主系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原则上须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以个人或创业企业名义提出申请。

3、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已在其他工商部门注册的可办理变更手续)生产经营场所亦可根据条件在基地外,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属新注册企业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00万元。

5、对我县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6、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但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的项目。

7、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8、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办的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9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符合入驻条件的个人或创业企业,可按以下程序申报,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一)申请:申请人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安乡县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表式附后),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创业意向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个人基本资料,以及创业计划书,可行性论证等材料。

2、申请人已参加创业培训并创办企业的:除提供上述个人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人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审查。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对企业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论证、审批。

(四)入驻:经审批合格后,与获准入驻企业签订《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签订协议后,企业即可入驻孵化基地。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八条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安乡县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实施管理。

(一)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4、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基地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5、入驻企业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或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经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终止入驻协议,企业退出孵化基地。

(二) 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具体按照《安乡县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入驻企业孵化期为2年,孵化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孵化基地,须全额按照管理办公室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入驻企业因孵化成功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退出申请:

(一)视企业发展状况决定孵化项目毕业完结的(一般为1年)。

(二)达到孵化标准的企业。

(三)有两年以上的成熟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四)企业整体转让。

(五)企业法人提前提出毕业申请。

第十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

(二)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五)两次不参加孵化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活动;

(六)有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30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基地房屋租赁标准收取房租,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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