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创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本团体由创业者、创业实践工作者、理论研究者以及为创业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是为全县创业者、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团体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实现创业为目标,以培育创业主体为重点,集聚、优化创业资源,为创业提供全面、专业、高效服务,助推更多的创业者成功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在促进安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安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安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促进创业的各项社会服务工作,接受安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县委、县政府支持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引导更多在外成功人士回乡投资,返乡创业;
(二)收集、整理、传递政府促进创业的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等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会员间在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四)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开发有益于提高创业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安乡县创业企业良好形象的社会活动;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创业、企业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工作;
(七)根据创业发展需求依法组织创新创业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展示和展览,举办业务发展和理论研讨会、成果展示会和博览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在企业发展、经营管理、政策研究等方面有一定见解的专业人士以及热心支持安乡县创业工作的安乡籍县外知名人士。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理由, 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其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届满召开换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含会员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并报会员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0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